2005年,甲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某开发公司的申请,按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和甲市《城镇房屋产权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该公司颁发了莲花住宅小区门卫室的产权证。发证时认定:甲市玫瑰路 843弄门卫室(莲花住宅小区门卫室)系该开发公司于2003年6月依法取得有关批文、许可证后建造的,产权人为开发公司,建筑面积共计78平方米,结构为砖混结构,层数为一层。
莲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2007年3月得知这一情况。业主委员会认为该门卫室是小区的配套设施,是小区必备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不应当独立于该别墅住宅,不属于开发公司,房地产管理局不应当向开发公司颁发产权证。随后,业主委员会向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请分析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
A.无资格申请复议,因为这一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只影响单个业主的利益
B.无资格申请复议,因为这一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只引起了与开发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C.有资格申请复议,因为这一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了公共利益
D.有资格申请复议,岗为这一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该别墅的业主有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