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38×15=570,所以380×15=5700.
故选:B.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收入2500万元; (2)销售成本1500万元; (3)增值税150万元,其它营业税金及附加48万元; (4)销售费用38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250万元; (5)管理费用27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80万元、研究新产品费用50万元; (6)财务费用100万元,其中含向非金融机构借款500万元的年利息支出,年利率10% (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 (7)营业外支出50万元,其中含向供货商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向税务局支付税款滞纳金2万元,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的捐赠现金10万元。 要求:按照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均为合计金额:
计算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财务费用;
四 案情:市纺织厂(位于和平区)于2003年8月30日,为了转变企业长期亏损的局面,以市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担保人向市河西区城市信用社贷款200万元,合同在河西区签订,后纺织厂用贷款购买了一套德国产的纺织生产线。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6个月,贷款利息为9.6%。由于市纺织厂的技术力量不够,结果导致该生产线无法正常运转,直到2004年4月仍无法归还信用社的贷款及利息。后信用社多次与市纺织厂交涉未果,信用社得知市纺织厂已将生产线转卖,且资金已用于归还别的债务,又经过调查,信用社发现该市服装一厂(位于广泰区)购买纺织厂的棉纱欠货款80万元,而且该款项已经到期,但纺织厂不积极主张自己的债权。为了保证贷款及利息及时收回,信用社于2004年4月29目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河东区滨河路20号刚刚建成的一座正在出售的价值1亿元的写字楼。同时,为了保障代位权的正常行使,信用社又向法院提出将次债务人市第一服装厂的相当于8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前的财产保全。后来,该案经过两审终审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进行抽查时,发现此案的判决有错误。遂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指令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 问题:
该案是否存在程序方面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