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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腿肠(淀粉占70%、精瘦肉占25%,其他占5%)

答案

参考答案:16010020

解析:

归类说明:本组商品均为肉的食品,只是它们的加工程度不同。

第17题的装入肠衣的熏腌牛肉因未经绞碎、未经调味、供食用,虽然已装入肠衣但仍未超出第2章所允许的加工程度,仍要归入第2章,而不要将其归入第16章。根据其肉的种类(牛肉)和加工方法(熏腌)归入子目02102000。

第18题火腿肠的加工过程是:将精瘦肉绞碎--加人淀粉--各种辅料和调料--拌料--灌肠--扎结--烘烤--包装。从整个加工过程看,该火腿肠已超出第2章的加工范围,要按肉类食品归入第16章,虽然本题的火腿肠淀粉含量占70%.远远高于肉的含量,但查阅第16章的往释2可知只要肉类含量大于20%的要求即可归入本章,本题的火腿肠中含瘦肉25%,符合第16章注释二的要求。故最终按其列名归入子目16010020。

单项选择题 A1型题
问答题

案情:楚某系原浙江省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06年4月25日,楚某到温州市龙湾区参加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横向联系会议”。26日晚9时许,楚某独自一人来到温州市金江路,在大榕树下石凳处遇到了暗娼李某。楚某主动与李某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后,将李某带到了他们商量好的嫖宿地点万隆饭店,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至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在龙湾区分局接受讯问时,楚某化名为“常键”,谎称自己是顺民县个体户,态度十分恶劣,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与讯问其的分局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发生口角。王某、向某对楚某进行了殴打,造成楚某多处淤伤。4月27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认定常键(楚某)“嫖宿暗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给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行政拘留所执行。温州市龙湾区及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因楚某下落不明,四处寻找,4月28日,发现楚某被押在温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4月29日将其保释。
问题:
1.如果楚某对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他可以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