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简易程序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B.人民检察院应当移送全案卷宗
C.被告人是聋、哑人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D.辩护人也可以不出庭,但应在庭审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刑诉解释》第2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随案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第222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因此,选项 C的说法是不正确的。第22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因此,选项D的表述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正确的。所以,本题应该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