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债务人杜存刚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向债权人陈锦履行合同,要交付小站大米100吨,但是债务人杜存刚却在约定交货地点找不到陈锦,其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将标的物大米提存。那么,陈锦领取该被提存的小站大米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
A.1年;归国家所有
B.2年;交还杜存刚
C.2年;交还陈锦
D.5年;归国家所有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本题实际上是直接考查了《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依此,可知D项为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