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赵优要为自己的儿子上学筹一笔钱,便找村民罗小元借钱。罗小元同意借钱,但条件是要有物品质押。赵优将公务用枪交给罗小元质押。罗小元借给赵优3万元现金,借期6个月。6个月后,赵优无力偿还借款,罗小元持枪逼债,被公安机关发觉,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赵优、罗小元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A.赵优、罗小元均无罪
B.赵优、罗小元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共犯
C.赵优无罪、罗小元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D.赵优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罗小元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参考答案:D
解析:本题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法条依据在于:《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非法出借枪支行为的一种形式,应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128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