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信用社与大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区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判决信用社败诉,归还大海公司100万元。甲信用社迟迟不履行生效判决,经大海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对该信用社采取了以下强制执行措施:(1)冻结被执行人交存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 100万元;(2)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100万元;(3)扣押被执行人一部价值100万元的轿车;(4)查封被执行人的营业场所。以上执行措施哪些是不正确的( )

A.(1)、(2)

B.(1)、(3)

C.(3)、(4)

D.(1)、(4)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34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因此,选项D符合本题题意。

问答题

提示:本题为选答题,请选择其中一问作答。答题时务必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上标明“问题1”或“问题2”。两问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答案评阅给分。  材料:原告甲公司起诉被告乙公司返还货款10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赔偿利润损失8万元。乙公司答辩称:拖欠100万元货款是事实,但甲公司客观上并没有受到任何实际的损失,10万元违约金过高,利润损失更不属于赔偿范围,所以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利润损失。  法官李某在审理该案时发现,双方的合同签订于5年之前,乙公司的货款支付义务发生于3年之前,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甲公司在此3年中向乙公司主张过债权或者乙公司表示过愿意偿还货款,事实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被告乙公司只是提出违约金和利润损失过高的答辩意见,而未提出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  关于此案,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官李某应当提醒或告知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官李某不应当提醒或告知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  问题1:  如赞同第一种观点,请根据上述案情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论述。  问题2:  如赞同第二种观点,请根据上述案情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论述。  答题要求:  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论证充分,文字通顺;  3.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  《民法通则》参考条文: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填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