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合同于2006年3月22日开出面值600万元,5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但票面注明的出票日期为3月19日,交付给乙公司支付材料款,乙收到票据后按期向承兑人提示承兑。并于2006年6月9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2006年8月日5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丁随后分别向甲公司和丙公司行使追索权。由此牵涉出以下三个问题:
(1) 甲公司认为票据未记录付款地和出票地,记载事项不完整,拒绝付款;
(2) 承兑人认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拒绝承兑。
(3) 丁公司向丙公司索要票据款项,丙公司认为票据背书时未注明背书日期,背书行为无效,拒绝承担责任。
2006年9月5日甲公司为了缓解资金压力,经董事会提议,拟于12月2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公司债券事项,并于11月20日将审议事项通知各股东。
要求:结合以上资料,根据票据法律制度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 影响汇票有效性的记载事项有哪些
(2)甲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承兑人拒绝承兑的理由是否成立
(4)提示承兑的记载事项有哪些
(5)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股份有限公司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是否符合要求
参考答案:影响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是绝对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
①表明“汇票”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2) 甲的拒绝付款理由不正确。根据规定,出票地和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营居住地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营居住地为付款地。
(3) 承兑人的拒绝承兑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到期日起10日内,该票据到期日为2006年8月22日,丁在2006年8月25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是符合规定的。
(4) 提示承兑的记载事项有承兑文句、承兑日期和承兑人签章。其中,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属于绝对记载事项。
(5) 丙的理由不成立,丙属于丁的前手,且背书日期属于相对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背书连续的效力。
(6) 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召开董事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数的1/3时;
③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
⑤监事会提议时。
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不符合要求。
①根据规定,发生上述事项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甲公司实际召开期限超过了这一规定;
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将审议事项提前15天通知各股东。会议召开时间为12月2日,而通知时间为11月20日,因此甲公司通知时间不符合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