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作为出票人,乙为受款人,丙为付款人,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在本票据关系中,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提出的以下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是()。
A.对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B.以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C.对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D.对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参考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二)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三) 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四) 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五) 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依此,可知ACD项的情形都是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只有B项票据债务人提出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