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丙获得全部遗产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遗嘱的有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题中,遗嘱生效时丙已有工作,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因此,应由乙全部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