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A、B夫妇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2008年A、B写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房一间分给女儿。2009年5月A与大儿子发生矛盾,A、B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一间分给女儿继承,另一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两间分给小儿子。以后A、B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A、B又于2011年12月在两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一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当年,A、B相继去世。A、B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财产。法院应( )。
A.按2008年的自书遗嘱分割A、B的遗产
B.按2009年5月的公证遗嘱分割A、B的遗产
C.按2011年12月作出的录音遗嘱分割遗产
D.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题中,A、B夫妇第三次所立的录音遗嘱变更了公证遗嘱,变更无效,因此应当以公证遗嘱为最后遗嘱,按照公证遗嘱分割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