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王某涉嫌敲诈勒索案中,侦查机关搜查出一封王某写给朋友的信,在信中王某详细地向朋友讲述了自己进行敲诈勒索的过程。下列关于王某写给朋友的信的证据种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是书证
B.是物证
C.是犯罪嫌疑人供述
D.是鉴定结论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证据种类的识别问题。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七种证据种类,只有符合证据种类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书证与物证的主要区别在于:物证主要是以其外部特征发挥作用的,书证则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情的。
本案中,王某在写给朋友的信中详细地讲述了自己进行敲诈勒索的过程,即可以根据信件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事实,而不是根据信件的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物质属性等查明案件事实,因此案中的信件是书证,而不是物证。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C选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司法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其一般包括三个方面:承认自己犯罪并就有关事实所作的供述;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攀供。此证据种类的重点在于其陈述对象的特殊性,即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向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陈述案件情况,无论如何详细都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本案中,王某虽然在信中详细地讲述了自己进行敲诈勒索的过程,但其陈述对象是其朋友而非司法工作人员,故此信件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C选项错误。
D选项,鉴定结论是指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专门人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结论性判断。鉴定结论涉及的主体主要有专门机关及其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员,必须是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结论性判断。本案中的信件虽然涉及案件情况,但并非鉴定人员鉴定后所作的结论。王某的信件不是鉴定结论。D选项错误。

问答题

2008年,冯健在北京某区集体企业明光电子元件厂附近买下一处房屋,准备装修后经营饭店。为方便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冯健与明光电子元件厂的领导达成协议,冯健经营的饭店挂靠在明光电子元件厂,冯健每年付给明光电子元件厂一笔“挂靠费”。饭店也因此登记注册为“北京市某区明光电子元件厂餐饮服务中心”。为了顺利对外开展营业,冯健找到自己开小型装修公司的好朋友王兆安帮忙进行装修。事后,冯健以餐饮服务中心的名义开出5万元装修费的欠条。饭店正式营业后,冯健并未按约定付款,王兆安觉得朋友欠些钱,肯定是因一时经济紧张,等过一段时间手头宽裕了自然会还的。但是王兆安的妻子张丽对此表示不满。半年以后,冯健仍然没有还款。这时,王兆安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不得不向冯健索要装修费;但是冯健否认有此事。王兆安一怒之下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冯健提出王兆安的弟弟王亿安经常来饭店吃饭,已经欠下3000元的账,故对王兆安提起反诉。审理过程中,冯健还申请对王兆安提供的装修费的欠条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欠条是伪造的。原来因为拖欠的时间过长,王兆安已经无法找到原来的欠条;于是,王兆安模仿冯健的笔迹自己写了一张。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兆安的诉讼请求。
王兆安在法定期间没有提起上诉。但是,不久,他在清理书房的时候,找到了原来装修费的欠条。王兆安由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后,冯健向法院提议进行调解,王兆安也表示同意。最后,本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王兆安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问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