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某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到10年时,又经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4年。但检察机关认为减刑不当,向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就此给予了书面答复,没有更改裁定。上述案件中,何处程序违法

A.第二次减刑后没有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B.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不当,没有以抗诉形式提出

C.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书面纠正意见没有重新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

D.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没有先予执行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测试点] 人民检察院对减刑的法定程序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最高检规则》第4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第430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立即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第4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监督重新作出的最终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最终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根据上述规定,题中某法院未重新组织合议庭,因此C项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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