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恒发公司与如意服装厂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8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恒发公司预付定金10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15万元。合同签订后,恒发公司积极筹措资金并向如意服装厂支付了10万元定金。恒发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一辆宝马车(价值50万元)做抵押向 A银行贷款35万元,双方还约定如恒发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这辆宝马车就归A银行所有。恒发公司认为办理抵押登记太麻烦,于是经A银行同意,双方签订贷款及抵押合同后就未向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其后,恒发公司又以这辆宝马车做质押向B银行贷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贷款及质押合同。在质押期间,B银行董事长李某开着质押的宝马车与他人相撞,汽车修好后,李某拿着3万元去提车。修理厂收钱以后要求李某把B银行以前的欠款2万元还清,李某不愿归还,于是修理厂就以行使留置权为名拒绝向李某交车。 问题:

在这辆宝马车上,假如A银行的抵押权、B银行的质押权和C修理厂的留置权都有效存在,则应如何确定三者权利行使的顺序

答案

参考答案: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结合本案,假如在这辆宝马车上三个主体的这三种权利都分别有效存在时,依据法律规定,留置权人C修理厂优先于抵押权人A银行受偿,抵押权人A银行又优先于质权人B银行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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