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本省A公司发生了如下事项:
(1)A公司销售给B公司一批货物,A公司按合同约定按期交货,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15万元的转账支票交给A公司。A公司到银行提示付款时,发现该支票是张空头支票。A公司主张:中国人民银行应对B公司处以罚款,并要求B公司给予经济赔偿。
(2)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产品,向其交付了一张45万元的银行汇票,该汇票的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C银行。因受市场变化的影响,该业务的实际结算金额变为50万元。B公司接受此银行汇票后,到C银行提示付款时,C银行拒绝付款。
(3)A公司某采购人员持由该公司开户银行签发的、不能用于支取现金的银行本票,前往甲公司购置一批价值20万元的产品。由于该采购人员保管不善,在途中将该银行本票丢失。随后,A公司根据该采购人员的报告,将银行本票遗失情况通知公司开户银行,要求挂失止付,但公司开户银行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査后拒绝办理挂失止付。
(4)A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项购销合同,A公司向乙公司开出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汇票。乙公司将汇票背书后向D公司转让,D公司又背书后向E公司转让。
(5)A公司5月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取6万元用于职工福利。
要求:结合上述资料,根据我国金融法相关规定,回答66—70题。
B公司应被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元的罚款,给予A公司经济赔偿()元。
A.7500;3000
B.4000;10000
C.10000;10000
D.4000;4000
参考答案:A
解析: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因此,罚款金额=150000×5%=7500(元),赔偿金额=150000×2%=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