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国外进口一批烟丝10吨,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35万,已取得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将进口的烟丝的10%在国内市场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万元;
(2)委托乙企业将含税成本为23.4万元的原材料加工成烟丝,支付给乙企业含税的加工费9.36万元;
(3)当月企业将进口剩余的和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共加工成甲类卷烟50箱。企业将48箱卷烟以75万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当月该门市部以96万的不含税价格全部对外销售;
(4)企业将剩余的2箱甲类卷烟,发放给本企业职工作为福利。
(关税税率为40%,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卷烟的定额消费税为0.6元/条,1箱=250条)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
(1)
甲企业进口环节缴纳的关税和消费税。(2)
销售进口烟丝缴纳的消费税。(3)
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4)
甲企业当月销售和发放福利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参考答案:
(1)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35×40%=14(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35+14)÷(1-30%)×30%=21(万元)
(2)销售进口烟丝缴纳的消费税为0
(3)委托加工的组成计税价格=[(23.4+9.36)÷(1+17%)]÷(1-30%)=40(万元)
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40×30%=12(万元)
(4)门市部对外销售的单价=96÷48=2(万元/箱)
销售和发放福利应缴纳的消费税=(48+2)×2×56%+(48+2)×250×0.6÷10000
=56+0.75=56.75(万元)
企业外购和委托加工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额=21×(1-10%)+12=30.9(万元)
当月企业销售和发放福利实际缴纳的消费税=56.75-30.9=25.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