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相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认为丙“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关于此案的下列哪种评论是错误的

A.“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B.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

C.“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D.“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 论心定罪、引经决狱 论心定罪是指对待罪犯,要判断罪犯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春秋》等儒家经义的标准,凡是符合《春秋》等儒家经义要求的言行,即使违法也不认为是犯罪;凡不符合《春秋》等儒家经义要求的言行,即使不违法也认为犯罪。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因此A项正确,不应当选。以《春秋》等经义决狱就是以儒家经义的内容和精神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它建立了一种司法原则,因此B项正确,不能选。 论心定罪是汉代判案断狱的一种原则、方法与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因此C项错误,应当选。 论心定罪仅仅关注行为的主观方面,因而实际上没有一个客观标准,由此导致司法官吏根据主观臆测断案,增加审理案件的随意性。所以D项正确不选。

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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