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分析题:
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4月购销业务情况如下:
(1)购进生产原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是23万元、3.91万元;另支付运费(取得运输发票)3万元。
(2)购进钢材20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是8万元、1.36万元。
(3)直接向农民收购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一批,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42万元。
(4)以托收承付方式销售产品一批,货物已发出并办妥银行托收手续,但货款未到,向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42万元。
(5)将本月外购的20吨钢材及库存的同价钢材20吨移送本企业修建产品仓库。
(6)上期期末留抵的进项税额0.5万元。
要求:
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参考答案:
(1)当期销项税额=42×17%=7.14(万元)
(2)当期进项税额=3.91+3×7%+42×13%-1.36=8.22(万元)
(3)当期应纳增值税=7.14-8.22-0.5=-1.58(万元)
期末留抵的进项税额是1.58万元。
解析:
1.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因此,42万元的销售额应计入当期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售额肯定不含增值税。
2.本期外购的20吨钢材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修建产品仓库),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将库存的同价钢材20吨移送本企业修建产品仓库时,其对应的进项税额1.36万元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