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厂甲公司、乙公司均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化工原材料香精,税控发票注明价款30000元,税款5100元;
(2)将原材料验收后交运输公司运送到乙化妆品制造厂(一般纳税人),委托其加工成香水精,支付运输公司运费800元,取得运费发票;
(3)乙公司为加工该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入辅料,取得税务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000元,税款150元,乙公司收取甲化妆品厂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8000元(不含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甲化妆品厂将香水精收回后将70%投入生产,进一步加工成香水,并分装出厂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100000元,支付销售运费1000元,取得运输发票。
(化妆品消费税税率是30%,增值税税率是17%)
假定上述取得发票都符合税法抵扣条件要求,请按顺序计算:
(1)
甲公司提货时应缴纳的消费税;(2)
甲公司销售香水应缴纳的增值税;(3)
甲公司销售香水应缴纳的消费税;(4)
乙公司该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参考答案:
(1)甲公司提货时,应组价计算消费税并由乙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
材料成本=30000+800×(1-7%)=30744(元)
加工费及辅料费为8000元
提货时应被代收代缴消费税=(30744+8000)÷(1-30%)×30%=16604.57(元)
(2)甲公司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800×7%+8000×17%+1000×7%=6586(元)
甲公司的销项税额=100000÷(1+17%)×17%=14529.91(元)
销售香水应缴纳的增值税=14529.91-6586=7943.91(元)
(3)甲公司销售香水应缴纳的消费税
=100000÷(1+17%)×30%-16604.57×70%=25641.03-11623.20=14017.83(元)
(4)乙公司受托加工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乙公司应纳增值税=8000×17%-150=1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