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简答题
计算分析题:
某百货公司黄金饰品部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
(1)直接零售金首饰468000元,随同首饰销售配有首饰盒,另收取零售款1755元;
(2)以旧换新销售金首饰,换出新首饰600克,收取差价81900元;
(3)销售包金首饰取得零售款30000元;销售翡翠手镯取得零售款70000元;修理金银首饰收取现金8810元;
(4)当期该首饰部购进金首饰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72000元。
(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税率为5%)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
(1)
该黄金饰品部当月应缴纳消费税;(2)
该黄金饰品部当月应缴纳增值税。
答案
参考答案:
(1)消费税不含税销售额=(468000+1755+81900)/(1+17%)=471500(元)
应缴消费税=471500×5%=23575(元)
随同首饰销售的首饰盒应一并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包金首饰以及翡翠手镯不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但在零售环节需要交纳增值税。
(2)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471500+(30000+70000+8810)/(1+17%)=564500(元)
应交增值税=564500×17%-72000=239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