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计划设立冠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冠群公司”),生产并销售电子产品,四人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甲、乙以货币出资20万元,丙以机器设备出资,丁以其专利权出资。2012年2月,四人委托甲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2012年3月,公司登记机关向冠群公司签发了营业执照。
冠群公司章程规定:甲为公司总经理,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乙、丙为公司董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时,须经股东会同意。
2013年9月,乙征得丙、丁的同意后,将冠群公司的部分设备出质,为N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甲对该事项不知情。
2013年12月,冠群公司的债权人锐泽公司要求冠群公司偿还6月份所欠的合同款。
要求:
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
冠群公司何时成立?(2)
四人约定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3)
冠群公司如果撤销甲的公司总经理职务,是否需要召开股东会?说明理由。(4)
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5)
如果冠群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锐泽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甲、乙、丙、丁是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说明理由。参考答案: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冠群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2)四人约定的出资方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3)冠群公司撤销总经理的资格事项不属于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应是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因此不需要召开股东会。
(4)乙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责任。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就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