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某小区C栋102房业主孙小姐深夜回来时在小区内被不法分子袭击受伤。孙小姐以某物业管理公司未尽物业管理职责,安防人员不合格导致小区不安全,业主人身受到伤害为由将某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5万元。该物业公司辩称,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的范围是指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而配合公安机关实施的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其在进行物业管理时,并不负有保证每个居民人身安全的义务,而且该物业公司也已按合同要求配置了24小时安防人员,在案件发生时,门岗当班的安防人员及巡逻安防人员并未发生违规操作或脱岗现象,亦未发现陌生人进入大厦,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愿意从道义上给予原告一次性经济补偿人民币1500元。

19.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安全防范管理服务的内容有哪些? 20.物业管理安全防范服务的要求是什么? 21.物业安全防范工作检查方法有哪些? 22.分析案例,谈一谈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

19.公共安全防范管理服务主要内容包括:

(1)出入管理,物业项目的出入管理应根据国家法规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区分不同物业的类型和档次,制订相应方案,实现人员、物品、车辆等出入的有效管理;

(2)安防系统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物业管理安防系统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治安、消防、车辆管理及紧急呼叫等安全防范的技术设备系统;

(3)施工现场管理;

(4)配合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在社区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及时知会辖区派出所及社区居委会,相互协调,避免发生意外事故,物业管理辖区内发生治安或意外事故时,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及善后处理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法律政策宣传教育。

20.安防人员的仪表和礼貌礼仪:

(1)执勤时整洁着装、佩戴工牌号;

(2)精神饱满,站立、行走姿态规范;

(3)执勤中认真履行职责,不脱岗,不做与工作无关事情;

(4)举止文明大方,主动热情,耐心周到;

(5)办事高效,坚持原则,礼貌待人。巡逻、门岗等执勤岗位:(1)服从领导,听从指挥;(2)熟悉物业及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基本情况,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家庭成员、楼宇结构、消防设备、各类技防设备、各类机电设备分布情况、消防中心、应急反应等;(3)按规定路线和方式巡逻、签到,未签到或不及时签到要记录原因;(4)熟悉人员和物品出入管理流程,具备条件的,可对外来人员及外搬物品做好记录及控制;(5)观察细致,反应迅速,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处理各种事故隐患及突发事件;(6)相互配合,妥善处理各种问题,对于超出职权或无法处理的情况,应及时汇报。值班记录:(1)记录及时、齐全、规范和真实;(2)交接班事项及物品记录清晰,未完成事项有跟进记录;(3)接班人员分别签名确认;(4)记录、分类和归档正确及时,记录本整洁完好,记录字迹清楚。技防设施设备:(1)各类安防设施设备齐全完善,使用正常;(2)定期检查和维护,并有完整记录;(3)标志明显正确,相关制度应张贴在墙壁的醒目处。21.日检:安防队伍的各班班组长每天应依据检查标准对本班各岗位的当班人员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仪表礼节、服务态度、工作纪律、工作质量、工作记录、交接班、岗位形象和安全隐患等,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作相应处理。周检:安防主管及项目领导每周应根据检查标准进行全面检查,除日检内容之外,其内容还包括各类安防设施设备的检查、业主意见收集反馈、班组长检查记录和安全隐患分析等,并填写周检记录表。月检:月检工作是指由指定人员对各项目的安防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现场管理效果及过程管理记录,确保安防工作的有效性。督查:督查工作是指由指定的督查队员不定期对安防工作进行突击检查,确保安防工作严格按标准执行,并对违规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罚。22.本案例的焦点是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保安防范服务义务,这是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安全服务的性质是一种群防群治的安全防范服务,关键是看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防范工作是否到位。如果安全防范工作没有疏忽,不存在管理上的缺陷,则物业服务企业就不应当承担责任;相反,如果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明显的过错,则应当承担未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存在瑕疵的赔偿责任。物业管理保安的义务不能等同于保镖的义务,也不能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确保物业小区内所有财产和人身的安全。安全防范的义务重在履行过程,只要履行了安全防范义务,但仍无法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提供安全防范义务的一方应当不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的孙小姐虽然在其居住的小区内遭受不法侵害,但并不能因此认定物业管理公司在履行安全防范义务上存在过错。物业服务企业不可能确保所有公共场所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也不可能接受这种义务。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遭受侵害所致的损失,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就可不承担民事责任。

阅读理解与欣赏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5~17题。

“百家讲坛”是个奇怪的坛

刘洪波

“百家讲坛”其实是一个很奇怪的坛。十年以前,丁肇中在那里讲过物理学,把物理学讲到我都能听得津津有味,很不容易。但现在这个讲坛上,讲红楼、讲清史、讲论语,大概今后还要讲与“国学”有关的一切。至于还讲不讲自然科学、现代哲学、思想、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等等,我不知道。在我印象中,“百家讲坛”之“百家”就是赏玩传统的百家,当然中国这方面的人才很多,号为“百家讲坛”,数量上是可以保证的。

国学,据说已经“返本开新”,只差大家都来践行。不过,践行什么呢?是修习各人的心性,还是以国学来格致万物?若是前者,没有什么不好。若是后者,事情就比较难办。阎崇年先生讲清史,如数家珍,史料熟,秘闻多,吸引力强,但主要是对清宫如同对待自家一般热爱的态度,这个祖宗英明,那场屠杀合理。易中天先生讲三国,权谋机变,说得津津有味,就是搞不清对权谋之术到底是赞赏还是批判。相比之下,反倒是于丹讲《论语》,固然毛病多多,总归是要修身养性,更加合乎人性,但只强调指向内省而对人之外在处境无所置辞,大概不过是训育顺民。

  这次钱文忠先生为商纣王翻案,称为“文武双全,功勋卓著”,以期主导舆论。前人多有怀疑商纣王并非恶到极点者,从真实认识而言,哪怕是希特勒,你也不难找出几个“功勋”来,商纣王当然也应该有一些好的地方。但到底有多好,难说,尤其从学术上“有一份证据说一份话”是困难的。商纣王处在中国信史时代之前,怎样获得充分的证据来总括他的一生?他的恶评有新朝代的虚报,有后时代的累加,可以想见。但要翻案,还是且缓吧,重建一个对商纣王的历史结论,学术上几无可能。

对商纣王的评价,与其说是“历史评价”或者“历史学结论”,不如说是一种“舆论评价”或者“社会学结论”。想到商纣王就想到荒淫、暴虐,他已经成为一种暴虐的符号。不可置疑的事实是,商朝在纣王手中灭于周朝,一个“文武双全,功勋卓著”的帝王,怎样被一个新朝代取代,把这一点解释清楚,何其困难。

“百家讲坛”其实是娱乐业一个景象,但貌似在布道。在这种虚妄的布道与实在的娱乐之间,人们聆听到一些离奇古怪的思维,并且把自己酱在莫名其妙的逻辑里。这些逻辑归总而言,就是“大丈夫只求建功立业,不必论其余;小百姓但求修好忍术,以接受治理”。寓教于乐,就这样实现了。

15.下列对文章的理解正确的一项是(     )(3分)

A.作者举丁肇中讲物理学的事例,是为了说明“百家”应是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哲学等等并非只是中国固有之学的真正“百家”。

B.在第三段中,作者对阎崇年和易中天持批评态度,对于丹持肯定态度,因为她的解读指向修身养性,更加合乎人性。

C.现在的“百家讲坛”都在做翻案文章,比如阎崇年说祖宗英明,易中天津津乐道权谋,钱文忠称商纣王“文武双全,功勋卓著”。

D.对“百家讲坛”,作者虽然多有批评,但在结尾还是肯定了它具有寓教于乐的作用,观点辩证,评价比较公允。16.作者对钱文忠为商纣王翻案持批评态度的理由是什么?(6分)

17.作者为什么认为“百家讲坛”是个奇怪的坛?(6分)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