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8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8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对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问:(1)乙于2008年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4)假如在清算程序完成后,债权人丁的请求仍未得到全部满足,那么丁的剩余债权如何处理,甲是否因清算完结而免责 (5)本案中,甲的律师对于清算方案曾向甲作出以下法律意见:A.甲自己清算;B.由全体债权人组成清算委员会主持清算;C.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这几种方案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6)A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又发现,乙将一笔售货款1.8万元据为已有。那么乙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答案与解析] (1)有效。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故A企业的财产应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 (3)依《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和第31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所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4)甲不因清算完结而免责,对丁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若丁在五年内不向债务人甲提出清偿请求,则甲的责任消灭。 (5)甲可以自行清算,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但债权人组成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6)乙对甲承担退还财产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对乙追究侵占罪的责任。[考点] 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清偿[特别提示] 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与受托人、被聘用人之间是委托关系,故投资人对后者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还要注意被聘用人的禁止义务,被聘用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可以因为投资人的同意而免除,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不能因为其他合伙人的同意而免除这种竞业禁止义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财产清偿顺序同公司、合伙企业一样,并无分别。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此应该注意对以下四个条文的综合理解:第11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的规定;第18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规定;第28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的规定;第31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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