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陆小光在北京某大学读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7年6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元。开业后生意兴隆,于是大华有限责任公司与陆小光协商参与该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投资50万元人民币。陆小光先后雇佣工作人员12名,但未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后因经营不善,负债100万元。陆小光决定于2008年1月解散该个人独资企业。 问:(1)陆小光的企业负债,债权人可否要求以陆小光父母的财产清偿 (2)陆小光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3)陆小光的企业允许另一公司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4)该独资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是否应该办理 (5)陆小光决定解散该独资企业的行为是否有效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答案及解析] (1)陆小光成立的是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应以陆小光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陆小光在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因此,债权人无权向其家庭求偿。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但并不要求有最低注册资金,据此,可以成立20元企业,陆小光的注册资本合法。 (3)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投资。陆小光如果允许另外的企业注资,必须到工商机关变更登记,并将企业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据此,陆小光允许大华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违法。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3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我国,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的保险,企业负有为职工办理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据此,该独资企业应当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5)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基于投资人的意思可以自行解散。据此,本题中陆小光决定解散独资企业的行为有效。[考点] 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投保及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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