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10年4月20日经其婆婆乙同意后为乙投了-份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乙之孙、甲之子丙,丙当时10岁。保险费从甲的工资中扣交。交费2年后,甲与乙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丁享有对丙的抚养权。离婚后甲仍自愿每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
2013年10月1日乙病故,12月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认为自己是投保人,-直交纳保险费,而且自己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与此同时,丁提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丙,自己作为丙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他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甲因离婚而对乙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要求: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
甲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2)
丁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3)
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
假设甲为其婆婆乙投保时,申报的年龄为60岁,而乙当时真实的年龄是70岁,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年龄限制是65岁,在乙病故时保险公司发现该情况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
(1)不合理。甲不是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合理。因为虽然丁不是受益人,但其是受益人丙的抚养人和监护人,能代替丙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3)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人身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不是要求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4)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该案中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时,已经超过2年,保险公司不能解除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