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乙银行、丙投资公司和王某的债权应向谁主张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本案中,甲和丁合并时,并未经清算程序,也未将要合并的计划通知债权人,了结债权债务,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对于乙、丙和王某的债权,应于到期后向丁公司主张。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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