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7岁)是甲公司招用的职工,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李某为发泄对公司的不满,在公司生产的饮料中放入污物。请判断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
A.李某与公司之间成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B.甲公司可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C.李某与甲公司之间成立的劳动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
D.在试用期内,公司不能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参考答案:B
解析:本题考点为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题之情形,符合第25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选项AC均无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还有《劳动法》第26~29条。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法》在司考中最重要的内容,以上条文几乎每年必考,务必准确、灵活掌握: (1) 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双方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而后者又分为约定单方解除和法定单方解除。第 25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解除的4种情形;第2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通知的单方解除的3种情形;第27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裁员的单方解除,第29条规定了不得单方解除的4种情形,考生应务必准确识记每种情形及相应程序; (2) 第2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需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3种情形; (3) 注意:第29条规定可排除第26、27条之规定,但不得排除第25条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