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有限合伙人,乙、丙为普通合伙人。甲的下列事项,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有()。

A.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B.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C.依法为A企业提供担保

D.代表A企业与B公司谈判

答案

参考答案:A, B, C

解析: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