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家居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彩色电视机,2011年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2012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彩电取得不含税收入8600万元,全年发生销售成本566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05万元,缴纳增值税40万元;
(2)转让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直接与技术所有权转让有关的成本和费用100万元;
(3)接受其他企业捐赠的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金额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
(4)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从境外A国投资公司分回税后收益35万元,A国政府规定的所得税率为30%;
(5)全年发生销售费用165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85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90万元;
(6)发生营业外支出300万元,其中含支付给客户违约金20万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7万元,缴纳税收滞纳金3万元;
(7)企业当年购进并实际使用一台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已按照相关规定计提折旧,并计入了相关成本、费用中。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税收法律制定的规定,计算该企业2012年度在我国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参考答案:
(1)缴纳的增值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技术转让所得=(700-100-500)×50%=50(万元);
(3)接受捐赠的原材料,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税款合计金额确认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从境外A国取得所得的抵免限额=35÷(1-30%)×25%=12.5(万元),在A国实际缴纳所得税=35÷(1-30%)×30%=15(万元)>12.5万元,该项所得不需要在我国补税。
(6)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90×60%=54(万元)>8600×5‰=43(万元),所以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3万元;
(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7万元和缴纳的税收滞纳金3万元,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8)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可抵免的应纳税额=100×10%=10(万元);
(9)该企业2012年度应在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8600-5660-105+(700-100-500)×50%+50+8.5-1650-(850-90+43)-(300-7-3)-100]×25%-100×10%=15.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