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电风扇,成本每台200元,出厂不含税单价为280元/台。4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
(1)购进电风扇零部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金额100000元,注明税款17000元,购入后10%用于集体福利;
(2)向当地百货大楼销售800台电风扇,百货大楼当月付清货款后,厂家给予了3%的销售折扣;
(3)向外地特约经销点销售500台电风扇,并支付运输单位8000元运杂费用,收到的运费发票上注明运费7000元,装卸费1000元;
(4)销售本厂自用4年的小轿车一辆,含税售价80000元;
(5)当期随同销售电风扇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20000元,合同约定的期限为3个月,没收逾期仍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11000元;
(6)本厂将10台电风扇奖励给优秀员工。
假定应该认证的发票均经过了认证,该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7000×7%+17000=17490(元)
销项税额=800×(1-3%)×280×17%+500×280×17%+11000×17%+10×200×17%=62947.6(元)
应纳增值税额=62947.6-17490=45457.6(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指出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哪些问题,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计算出正确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参考答案:
(1)外购零部件中的17000元税款只能抵扣90%,用于集体福利的10%不得抵扣进项税。根据规定,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不应抵扣进项税。
(2)向当地百货大楼销售800台电风扇的销售额不得扣减3%的销售折扣。根据规定,销售折扣(现金折扣)属于理财性支出,不应扣减销售额。
(3)到期没收的包装物押金属于含税收入,应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税。
(4)该电风扇厂销售使用过的小轿车应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5)奖励优秀员工的10台电风扇不应按照成本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根据规定,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应视同销售,按照同类产品价格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
解析:
(1)该电风扇厂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7000×7%+17000×(1-10%)=490+15300=15790(元)
(2)该电风扇厂当期的销项税=(800+500+10)×280×17%+11000÷(1+17%)×17%=62356+1598.29=63954.29(元)
(3)该电风扇厂销售使用过小轿车的应纳增值税额=80000÷(1+4%)×4%×50%=1538.46(元)
(4)当期该电风扇厂应纳增值税=63954.29-15790+1538.46=4970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