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 【疏】议日:凡是殴人,皆立辜限。手足殴人,伤与不伤,限十日;若以他物殴伤者限二十日.“以刃”,刃谓金铁,无大小之限,“及汤火伤人”,谓灼烂皮肤,限三十日;若折骨跌体及破骨。无问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疏】议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谓辜限内死者,不限尊卑、良贱及罪轻重。各从本条杀罪科断。“其在限外”,假有拳殴人,保辜十日,计累千刻之外,是名“限外”;“及虽在限内”.谓辜限未满,“以他故死者”,他故谓别增余思而死,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人,因风致死之类。仍依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风,别因他病而死,是为“他故”;各依本殴伤法。 ——《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一《斗讼》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2)保辜立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