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A投资公司要在中国投资经营,拟投资400万美元,中国企业B股份有限公司和C个人独资企业,三方共同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B、C的投资金额为1 000万美元,设立的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3 200万美元。三方于2004年1月10日向审批机关申请。经过几番对文件的修改,审批机关于2004年2月30日做出了批准设立的决定,甲企业于2004年3月21日领取了营业执照。
在经营期间,B公司由于管理不善被宣告破产,清算组要追回其在甲企业的投资,拟以 420万美元的价格将投资份额转让给D企业。A公司和C企业在得知以后决定由C企业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其份额。清算组认为先与D企业达成合意,且C企业开出的条件并不比D企业高,从而拒绝了C企业的要求。
2005年6月由于经营不景气,甲企业破产,根据出资比例确定C企业应承担的破产债务为600万元人民币。
要求:
(1)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说明理由。
(2)清算组拒绝将份额转让给C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C企业应当如何承担破产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