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好邻居洗衣店是一家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合伙企业,陈某和吴某为该洗衣店的合伙人。现该洗衣店对某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欲提起诉讼,则( )。
A.由陈某、吴某两人推选一人作为原告
B.应以陈某、吴某两人为共同原告
C.若陈某起诉,则陈某为原告;若吴某起诉,则吴某为原告
D.应以好邻居洗衣店为原告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考点] 行政诉讼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本题中的好邻居洗衣店是一家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合伙企业,应当以其字号为原告,以合伙人为诉讼代表人,据此,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