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主体中不能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的有哪些
A.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
B.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
C.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D.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
答案
参考答案:A,B,C,D
解析: 《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该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该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