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简答题

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通过合同承包等方式,获得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为什么说按合同约定只拥有森林、林木的所有权,而不拥有对林地的所有权?

答案

参考答案:

山林权包括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是一个总的概念。

山林所有权具体的展开形式为对山林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山林的所有者应当拥有对山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由于山林所有者并非直接的经营者,这样,所有者对山林的权利便通过合同承包的形式,由非所有者即合同承包者行使或执行,使合同承包者具有了对森林、林木的所有权。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虽然森林和林地不可分割,但合同承包者按合同约定经营对象只是林地上的森林和林木,且有一定年限,故合同承包者在实际上只拥有森林、林木的的所有权,而不拥有对林地的所有权。合同承包者只能对森林和林木进行处置,而不能对林地进行处置。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孙某2002年5月到北京某经营通讯业务的高科技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因孙某从事的工作直接涉及公司的技术秘密和业务关系,公司为孙某安排了较为优厚的薪酬和待遇条件,同时与孙某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协议规定:孙某在离开公司一年内不得在同行业的其他企业或业务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作为补偿,公司应在孙某离职之日起10天内以银行储蓄的形式向孙某支付人民币1万元补偿金.该《保密协议》同时规定,若孙某违反约定在相关企业工作,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继续旅行竞业禁止条款.2002年8月,孙某以妻子病重,需要照顾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获得公司批准,公司在孙某离开后按照保密协议规定的时间内为孙某办理1万元竞业禁止补偿金的银行储蓄,但由于受到存款实名制的限制,无法办理,公司为孙某在公证处办理了该笔款项的提存,并由公证处通知孙某随时可以领取该笔款项。2002年10月,公司业务员发现孙某在北京另一家属于本公司竞争对手的通讯公司工作(已被证实)。于是,公司到当地劳动者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孙某支付违约金并不得在另一通讯公司工作。孙某辩称:公司没有按照《保密协议》规定为我办理竞业禁止补偿金的银行储蓄,已首先违约,因此无权要求我履行保密协议。 

试分析:

孙某提出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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