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某甲从外地写信表示赠与其侄女某乙电脑一台,某乙即表示同意。但因故此电脑未实际给付,某乙不久与某丙登记结婚。后某乙收到其叔叔某甲赠与的电脑一台,并表明这是给他们的结婚礼物。依照法律规定,关于该电脑表述不正确的是:()
A.属于某乙婚前的个人财产
B.属于某乙与某丙夫妻共同财产
C.属于婚前取得,但归某乙与某丙共有
D.由法院衡平考虑自由裁量确定其归属
答案
参考答案:A,C,D
解析:《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 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依此,该受赠物品并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因而是夫妻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