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某甲从外地写信表示赠与其侄女某乙电脑一台,某乙即表示同意。但因故此电脑未实际给付,某乙不久与某丙登记结婚。后某乙收到其叔叔某甲赠与的电脑一台,并表明这是给他们的结婚礼物。依照法律规定,关于该电脑表述不正确的是:()

A.属于某乙婚前的个人财产

B.属于某乙与某丙夫妻共同财产

C.属于婚前取得,但归某乙与某丙共有

D.由法院衡平考虑自由裁量确定其归属

答案

参考答案:A,C,D

解析:《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 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依此,该受赠物品并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因而是夫妻共有财产。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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