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北京某国有企业因经济不景气,生产的产品滞销而导致资金困难,到2002年1月已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该国有企业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经审理后裁定宣告该企业破产,并成立了清算组,问以下清算组的哪种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A.清算组发现北京食品加工厂尚欠该国有企业50万元,遂向食品加工厂提出偿还的请求

B.该国有企业和上海糖业公司互负到期债务100万元,上海糖业公司提出抵销彼此债务,清算组认为该抵销符合法定条件故同意抵销

C.在清算时,清算组认为原债权人会议 * * 未恪尽职守而重新指定了新的债权人会议 * *

D.清算组执行已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该破产企业的财产分配方案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理由;本题考查清算组的职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0条规定:"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一)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账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二)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三)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四)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五)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六)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七)提交清算报告;(八)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九)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十)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选项A.B.D分别符合第(三)、 (四)、(六)项规定。而清算组无权指定债权人会议 * * ,依据该规定的第39条第2款规定和第42条,只有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才有权指定债权人会议 * * ,故选项C中清算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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