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1995年5月,某镇镇民甲、乙、丙三人因平时关系较好,他们商量每人出资3万元创办振东羽绒加工厂。为了解决资金短缺困难,甲、乙、丙向镇信用社贷款30万元。5月底,甲、乙、丙三人签订了合伙创办振东羽绒加工厂的协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领了营业执照。厂办起来后,厂的经济效益较好,但厂里一直没有分红。1996年4月,经乙、丙二人同意,甲把自己在厂的出资额以及他在厂里的权利和义务以4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丁。同月,丁向甲交付了4万元。合伙协议记载了这一事实,羽绒厂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甲退出后自己申请并经批准登记,从事食品加工,生产兴隆。1997年4月,振东羽绒厂遭受火灾,财产几乎损失殆尽。镇信用社多次要求甲、乙、丙、丁偿还贷款,但没有人还。经查丁无钱,乙有7万元存款,丙有9万元存款。甲有15万元存款。镇信用社在多资催还贷款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甲、乙、丙、丁。本案最终应如何处理,以下观点正确的是:

A.振东羽绒加工厂的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B.振东羽绒加工厂的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在合伙企业内部,甲、乙、丙三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平均承担清偿责任

D.在合伙企业内部,乙、丙、丁三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平均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B,D

解析:贷款是在甲转让合伙份额即退伙之前发生的,所以甲依然要承担连带责任。丁作为新合伙人对于合伙的债务也是承担连带责任,乙、丙是合伙人无疑也是连带责任人。在合伙企业内部,由于甲是将自己在合伙中的份额概括转让给丁,因此,在内部其不应承担责任,其相关债务应当由丁承担。所以选项B、D应为正确答案。

问答题
判断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