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麻醉药品处方量与药品剂型有关,但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处方仅为一次常用量的是()
A.二氢埃托啡
B.安钠咖
C.艾司唑仑
D.匹莫林
E.咖啡因
参考答案:A
解析: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2.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麻醉药品均按特殊药品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罂粟壳已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国家对其实行特殊管理。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4.《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门(急)诊一般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7日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3日量。第一类精神药品:同麻醉药品(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不超过7日常用量,延长需要注明理由。门(急)诊癌症疼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为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麻醉药品使用单位采购麻醉药品,除直接到麻醉药品经营单位采购外,也可邮购。但往来单据、证件均须挂号寄发。邮寄麻醉药品时,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应在包裹详情单上加盖“麻醉药品专用章”。并凭盖有“麻醉药品专用章”的发票作为向邮局办理邮寄的证明。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