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宋兵于2008年12月5日为其岳父李国庆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险15份,受益人是李国庆6岁的外孙女宋彤(宋兵与李红之女),保险费由宋兵每月按时缴纳。2009年9月21日,宋兵与被保险人的女儿李红离婚,宋彤由李红抚养。离婚后,宋兵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2010年2月,李国庆病故,宋兵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与此同时,李红也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理由如下: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是她女儿,她享有女儿的监护与抚养权,理应由她来领取保险金。而保险公司却认为此保险合同由于投保人离婚后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故合同无效。问题:
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这份保险合同有效,宋兵具有投保人的资格,可以作为该合同的当事人。《保险法》第十一条中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从本案来看,宋兵在投保时与其岳父的关系,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有瞻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即对其岳父是有保险利益的。虽然,宋兵后来离了婚,与其前妻之父不再有瞻养关系,但宋兵征得被保险人李国庆.同意,可以继续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因此,这份保险合同在离婚后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