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有限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其中,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为20万元和60万元;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拟以劳务出资;戊拟以自己的姓名使用权出资。在本案中,丁、戊的出资可否认为合法有效()。

A.可以

B.不可以

C.经其他股东同意后可以

D.经公司登记机关认可后可以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选择题
判断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