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04年10月9日,叶某、沈某相约到餐馆白吃一顿,再骗点钱。席间,沈某将准备好的苍蝇放到饭中,叶某张嘴大叫(系伪装),店主见苍蝇连声致歉,沈某遂要求对方付钱赔偿精神损害,二人共得 500元。后查二人以同样手法共获取财物8000余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二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B.二人构成抢劫罪

C.二人构成诈骗罪

D.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 持枪抢劫的;   (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 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依据上述法条,叶、沈二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同时根据刑法理论可知敲诈勒索罪的关键是客观方面行为人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逼迫他人交出财物。故叶、沈二人的行为也不构成本罪。结合叶、沈二人行为的客观方面可认定构成诈骗罪,因为他们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此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故只有C项为正确答案。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共用题干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