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共犯论处的有()。
A.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而为其提供资金的
B.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而为其提供许可证件的
C.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
D.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而为其提供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
E.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而为其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2007年考试真题)
参考答案:A, B, C, D, E
解析:本题考查要点是"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共犯论处的情形"。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共犯论处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①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②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③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辩的;④提供广告等宣传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