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李华象往常一样骑车到其所在的化工厂上班,在其进入工厂大门时忽然有一辆汽车直接冲出来,将李华撞出一米远,同行的同事赶快将李华送往医院。经治疗李华右腿严重受伤无法行走。经查,该肇事车系化工厂客户的车,当日驾驶员喝酒过多是该车祸发生的原因。有关该事件的下列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虽然李华右腿残废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化工厂安排的其他工作,但是化工厂不得解除与李华的合同
B.李华非因工受伤,化工厂可以解除与李华的合同
C.化工厂可以解除合同但必须给予李华相应的经济补偿
D.李华所受损失只能向肇事司机赔偿,而不能向化工厂要求赔偿
参考答案:A
解析:理由:本题考查用人单位如何认定劳动者工伤问题。 本题判断的关键在于李华是否受工伤,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凡是职工在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无论该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该职工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有关的工伤待遇。”显然,李华所受的伤应按工伤处理。依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 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见化工厂无权解除与李华的劳动合同,故选项A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