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工企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某技术监督局依据《产品质量法》某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以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判决撤销了处罚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技术监督局不得再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B.技术监督局不得再对该企业作出罚款决定,但可以作出其他行政处罚
C.技术监督局可以依据原处罚决定适用的《产品质量法》条文规定作出与原来不同的处罚决定
D.技术监督局可以依据原处罚决定适用的《产品质量法》条文规定以外的相关条款作出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
参考答案:D
解析: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条规定可知,在本案中,法院以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判决撤销处罚决定,但某化工企业确有违法行为存在(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因此技术监督局应重新作出行政处罚,但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因此A、B两项的说法都失于片面。根据《行诉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技术监督局仍可以对某化工企业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但其依据应为原处罚决定适用的《产品质量法》条文规定以外的有关条款(这时理由已经改变),这样就不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因此D项正确,为应选项,关于C项,由于法院已经判决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技术监督局就不能再适用原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条款,因此C项错误。而且如果原处罚决定适用条款正确,只是处罚显失公正的话,法院可以直接变更处罚决定,没必要判决撤销,故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