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张三诉李四债务纠纷一案由A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其中审判员甲是张三的叔叔,审判员乙是李四诉讼代理人的表弟,书记员丙在大学时与张三住过同一宿舍且关系非常要好。根据上述情况,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审判员甲应当回避

B.审判员乙不应当回避

C.书记员丙应当回避

D.若审判员甲回避应由审判长决定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考点] 回避的法定情形;回避的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根据《民通意见》第12条,民法上的近亲属是指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即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此,叔叔、表弟均为旁系亲属而非近亲属。法条中的“其他关系”是指姻亲、同学、同事、师生,因而叔叔、表弟属于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件公正审理的人。因此A项是正确的,B项是正确的,审判员乙不应回避。C选项中的书记员属于回避范围,同学也属于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件公正审理的人,因此C项书记员丙应当回避也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因此, D选项中审判员甲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是不正确的。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