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乙公司的采购员,经乙公司授权,甲于2011年4月16日,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票日为2011年4月15日、票面金额为23万元的转账支票,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23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丙公司应当在2011年5月10前向甲公司交付所购货物。甲在向丙公司交付支票时,声明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由丙公司自己填写。丙公司在收到该支票以后,直接将该支票的收款人填定为丁公司,并于2011年4月18日将该支票交给丁公司,由丙公司存入其开立账户的戊银行,以便利用丁公司的银行账户提取现金。为此,丁公司将按照支票金额的6%提取管理费。
2011年4月20日,戊银行通知丁公司,其存入的上述支票的款项已于2011年4月19日到账,但却不能支取使用,主要原因是:该支票上记载须在乙公司收到丙公司交付货物之次日,持票人才能支取使用该资金。丙公司于2011年5月8日向甲公司交付所购货物,丁公司于第二天才得以开始分批从其账户中支取该资金并交付丙公司。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丙公司利用丁公司账户存取款项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如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当由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