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与乙订立赠与合同,约定甲赠给乙5 000元钱,但是,要求乙在一个月之内每日来探望甲,甲先支付了2 000元给乙,但是乙并没有遵守约定,从来不来看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个( )

A.甲不能解除赠与合同,应继续支付给乙3 000元钱

B.甲不能解除赠与合同,但可以不支付剩下的3 000元钱

C.甲可以解除赠与合同,并可以要求乙返还2 000元钱

D.甲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但不能要求乙返还2 000元钱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 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我国将赠与合同视为诺成合同,合同一经双方同意,即成立生效。但是,法律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另外,赠与人除了享有任意撤销权以外,在赠与以后仍享有法定撤销权。《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本题中,甲与乙订立的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乙并未完成约定的义务,甲享有对合同的解除权,并不需要继续支付给乙3 000元钱。合同解除后,乙在先获得的2 000元就失去了法律依据,成为不当得利,应该返还给甲。所以,ABD项错误,C项正确。

问答题


案情:2005年,李某在某区电子元件厂(系集体企业)附近买下一处房屋,准备装修后经营饭店。为方便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李某与该电子元件厂的领导达成协议,李某经营的饭店挂靠在电子元件厂,李某每年付给电子元件厂一笔“挂靠费”。饭店也因此登记注册为“某区电子元件厂餐饮服务中心”。为了顺利对外开展营业,李某找到自己开小型装修公司的好朋友赵某帮忙进行装修。事后,李某以餐饮服务中心的名义开出6万元装修费的欠条。饭店正式营业后,李某并未按约定付款。赵某觉得朋友欠些钱,肯定是因一时经济紧张,等过一段时间手头宽裕了自然会还的。但是赵某的妻子张丽表示不满。半年以后,李某仍然没有还款。这时,赵某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不得不向李某索要装修费,但是李某否认有此事。赵某一怒之下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赵某的弟弟经常来饭店吃饭,已经欠下3000元的账,故对赵某提起反诉。审理过程中,李某还以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为由,申请对赵某提供的装修费的欠条进行重新鉴定。经过重新鉴定,结果显示该欠条是伪造的。原来因为拖欠的时间过长,赵某已经无法找到原来的欠条,遂模仿李某的笔迹自己写了一张。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赵某在法定期间没有提起上诉。但是,半年后,他在清理书房的时候,找到了原来装修费的欠条。赵某由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赵某找到的原装修费的欠条能否作为“新证据”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