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某原任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分理处主任,通过两名储户介绍,认识了乙某。乙某提出为甲某拉100万元存款,并要求从甲某的分理处贷款80万元,甲某同意。后通过乙某介绍,某研究所将100万元人民币存人该行。同时乙某使用他人身份证、已失效的某公司营业执照和伪造的某研究所公章等手段,与分理处签订了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以某研究所100万元存款做质押物,骗取80万元贷款。对甲、乙的行为认定正确的是:( )

A.某甲构成玩忽职守罪

B.某乙构成诈骗罪

C.某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某乙构成诈骗罪

D.某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某乙构成贷款诈骗罪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刑法》第167条:"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9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某甲是国有商业银行某分理处主任,属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他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故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乙的行为依法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此,只有D项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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