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赵明因为想投资股市急需现金,于是以自己所有的一个价值7000元的彩电为抵押物,向他的同事李凡借钱5500元。李凡为了安全,遂与赵明一起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后来赵明又向许阳借款4500元,又以这台彩电作抵押,结果赵明不能按期向两人偿还债务,两人都要行使对彩电的抵押权,以下对于该项抵押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彩电办理抵押登记后,后来成立的对许阳的抵押不能生效

B.赵明、李凡办理彩电的抵押登记应当在李凡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

C.如果赵明、李凡没有登记,李凡、许阳应均分抵押物实现后所得的价款

D.抵押物彩电与其从物101天线为赵明及其邻居丁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天线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考点] 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实现;抵押人的权利 《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本案中彩电为动产,抵押登记以自愿为原则,对许阳的再抵押虽未登记,依然有效,故A错误。赵明、李凡应在抵押人赵明所在地公证部门办理,故B错误。《担保法解释》第6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故D正确。《担保法解释》第76规定,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故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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